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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的通知

  二、搞好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是防止纠纷激化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处理民间纠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层人民政府主要处理本辖区的民间纠纷,对跨辖区的民间纠纷,要在方便群众、便利调解的基础上,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密切配合,协同处理。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民间纠纷范围,应告诉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严防一推了事,使纠纷当事人“告状”无门,酿成严重后果。在处理纠纷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依法做出处理,不得剥夺或变相剥夺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已做出的处理决定,如发现处理不当,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当事人因思想不通,或处理不当引起纠纷新的激化。
  三、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条例》规定,村(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下力气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要力争消灭调解组织建设方面的空白点,村民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要成立调解小组,落实调解人员。要结合贯彻去年全国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推动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当地骨干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要积极建立城乡、厂街、部门、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发挥联合调解组织调解疑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要继续推广建立“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的经验,尽快使调解组织网络化。对现有的调解组织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进行整顿,要限期整顿好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对不称职的调解人员要及时调整,为防激化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四、落实以防激化为重点的工作制度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工作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制定的。各地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工作制度。近年来,一些省市为了调动调解人员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订了《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规定》,逐步树立起了防激化与侦查破案同样光荣的社会荣誉感和责任感,有力地推动了防激化工作的开展。各地要进一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建立表彰制度,建立防激化奖励基金,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表彰防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做到有功必奖,大功重奖。排查制度是防激化工作的有效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的特点,做好纠纷排查工作,对本地区的排查要做到“四个底数”清楚:即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底数清楚;对易引起激化的纠纷类型和主要环节底数清楚;对失足青少年、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底数清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把防激化工作列为例会的重要内容,汇报易激化纠纷苗头,交流防激化工作经验,剖析纠纷激化典型案例,研究纠纷激化的规律、特点,制订防范措施。
  五、广泛深入地开展向无私无畏的调解主任薛广生同志和一级英雄模范、雷锋式的司法助理员王文清烈士学习的活动,教育广大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人员,要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当做首要任务,培养他们防激化意识,提高他们防激化本领,帮助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他们在纠纷可能激化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激化,为稳定国家大局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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