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培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文明、正确、高效、规范地为群众办理户口。
今年以来,上海市公安局恢复了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办户口难的问题,不仅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而且加强了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的若干规定(试行)》附后,供各地公安机关贯彻本通知精神时参考,并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
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0年12月28日)
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接待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密切警民关系,廉洁为民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安派出所24小时受理户口接待制度,抵制和纠正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行业不正之风,推动派出所基础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服务要求:
在受理接待各类户口事项过程中,必须做到:警容端正,举止文明;挂牌接待,公开警号;热情接待,耐心周到;严守纪律,廉洁奉公。
二、受理接待时间、项目:
(一)下列理由正当、持有合法证明(件)、手续完备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户口,户籍内勤(或户口专管员)、值班民警应当场办理:
1.市区(指非控制地区)以下亲属之间的户口迁移;
(1)夫、妇迁移到对方一处;
(2)父母迁移到子女处,子女迁移到父母处;
(3)(外)祖父母迁移到(外)孙子女处,(外)孙子女迁移到(外)祖父母处;
(4)公婆迁移到儿媳处,儿媳妇迁移到公婆处或岳父母迁移到女婿处,女婿迁移到岳父母处;
2.随母入户的新生婴儿户口;
3.申领居民身份证;
4.市区非农业人口分配住房的户口迁移;
5.市区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的户口迁移;
6.持本市劳动、人事、民政、高教等部门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申报的户口;
7.经公安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同意的户口;
8.申报暂(寄)住的户口;
9.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申报暂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