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 控告、申诉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控告和申诉
第六十二条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六十三条 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六十五条 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首长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进行解释,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无理取闹的,必须予以追究,如系军官或文职干部,应加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各级首长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
旅、团以下单位首长通常不得超过二十日;
集团军、师首长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
军区以上首长通常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上述期限时,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六十八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不得扣留或阻止军人的控告和申诉,不得将控告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
第六十九条 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
第二节 纪律监察
第七十条 各级首长负有纪律监察的责任。不仅要对下级实施监察,而且要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级首长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因以下单位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每年应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向军人代表大会,营、连首长每季度应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批评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级、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