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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发布日期:2002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高度的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战、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
  (四)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
  (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六)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
  (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
  (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
  (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首长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 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故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八条 除根据国家法律实施的奖惩项目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单位均不得另立并实施本条令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和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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