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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失效]

  第二百一十八条 洗漱用具的放置。脸盆放在盆架上,牙具、擦脸油置于脸盆内,面巾统一晾在绳、架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关装具的放置。背包绳、带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翱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二十条 其他物品的放置。暖瓶、水杯放在桌上,墨水、浆糊瓶放在抽屉内,报纸放在报架上或柜内。马扎(小凳)可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分散在各自床下一端,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十五章 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紧急战斗准备

  第二百二十一条 紧急战斗准备,是部队根据上级预先号令转入等级战备前的行动。
  转入等级战略的行动,由部队首长按《全军战备等级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部队紧急战斗准备的主要工作:
  (一)发布紧急战备预先号令。
  (二)进行紧急战备的思想政治动员。
  (三)加强战备值班,密切注视敌人动向,及时掌握和处理情况,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四)根据情况和任务需要,制定或修改部队行动方案。
  (五)根据任务需要停止休假、探亲、收拢部队,召回外出人员。
  (六)进一步落实“三分四定”,抢修装备。
  (七)根据情况组织各种勤务和后勤保障。
  (八)修订留守方案,留守机构适时开展工作。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应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二十四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
  当需要紧急集合时,以命令下达或发出信号。紧急集合方案,通常应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紧急集合场的时限。
  (三)携带的装备和粮秣的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的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应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舰艇部队和航空兵部队的战斗演练,按海、空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野营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部队(分队)在执行训练、学习、国防施工和抢险救灾等任务需要野营时,必须认真做好准备。野营前,应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的社会情况,协商解决部队所需之粮秣、燃料、副食品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要宣传群众,尊重驻地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群众利益,搞好军政、军民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也可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四)轻武器通常应随身携带,也可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炮、机械应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露天停放时,应加盖布。履带车辆应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五)炸药、弹药、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应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要有消防设备或器材,并加强警戒。
  (六)注意饮食卫生,从客观条件出发改善伙食,保证部队吃饱吃好,有开水喝。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应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七)临时挖掘的厕所应离开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八)设置临时马厩和系马场,使用自带的饲槽和饮水桶。避免军马与民畜接触,并防止军马损坏建筑物、树木和庄稼。
  (九)提高警惕,加强警卫,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署、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和军马的安全。
  第二百三十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要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帐目,检查群众纪律,征求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七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各级首长、机关部门及全体军人的共同职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级首长要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宏观控制与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对机关、直属分散单位要实行领导包干、机关按职负责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三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三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突出安全工作重点。特别要抓好军车交通安全,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及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效益性。

第二节 对常见事故的预防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为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必须: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准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准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快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要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要严密组织。单车要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要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要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要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不得在货物上坐人。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准向车外探头、伸手;车厢栏板高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不准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精力集中,全神贯注,不准吸烟、吃东西或聊天说笑。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酒后绝不准开车。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为预防工程作业事故,必须:
  (一)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麻痹,不蛮干。干部要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要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要做到:
  1.爆破作业前要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放炮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导火索要做燃速试验。
  3.接续火具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不准无关人员在场,不准边打眼边装药,不准用力过猛,不准用金属器具捣固,不准超过药量,不准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线路。
  5.爆破手要明确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要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好点火机。
  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拨雷管。
  7.作业完毕要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准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要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应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要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要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要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要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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