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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失效]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队要搞好养猪、种菜,办好小作坊等业余生产,有条件的要实现肉菜自给或基本自给。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生产收益主要用于生活补助,改善伙食。生产收入的分配使用要纳入财务管理。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为基层单位所有,不得将剩余产品拿到市场出售。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部队(分队)首长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教育全体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为集体或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格虚报冒领。由连队掌握的伙食费、饲料费、公务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要建立帐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并精打细算,按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薪金、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等,要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防止贪污、浪费、丢失和被盗。私人不得借支挪用公款,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由团以上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缴获或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应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十三章 卫生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及预防接种。对来自疫区或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集体实施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要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用具进行消毒。对患有疾病经驻军医院鉴定在短时间内不能治愈影响服现役者,按照有关规定退回原籍。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喝生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提倡戒烟,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军人进行体格、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填写健康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对从疫区返队的军人要进行检疫,对传染病患者,要迅速隔离治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军人患病应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半休或全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应诊或出诊。
  第一百九十条 军人住院(疗养),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住院(疗养)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应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的,要适时看望。
  第一百九十一条 病员住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病员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原单位。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要对其在住院(卫生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医院不得给出院病员批探亲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及时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绕道他地探亲访友。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消灭蚊蝇、老鼠、臭虫、蟑螂,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室外环境卫生要划区分工负责,做到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定期清除垃圾。室外要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要洁治、消毒。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堆积垃圾,或在附近洗澡、洗衣、刷洗物品。
  第一百九十五条 厕所、畜圈要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要有防蝇设备,贮粪池要密封,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四章 营区、营产管理和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部队(分队)首长要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九十八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内人员必须凭本单位制发的证件出入营门;来往客人要严格登记手续;持物外出时应有持物证;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雇请保姆和临时工要进行政治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三)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四)严禁在营区打气枪、弹弓;不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外燃放烟火鞭炮,不准用烟火鞭炮取笑打闹。
  (五)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一百九十九条 营区秩序
  (一)房舍内外各种生活设施、营具和其他物品的放置。要因地制宜,适合战备,方便生活,整齐统一,注意安全。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午睡(休)和熄灯后的时间内,不得喧哗、播放音响和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要醒目、齐全;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按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剌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出入营门要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中心的各项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组织营业性舞会,不得将营区内房舍、场地租借给地方举办舞会。
  (七)利用营区空闲营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条件的要与营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菜要统一规划,饲养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
  第二百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对树木、林地、草坪、花园的管理,禁止擅自砍代、移栽、践踏和采摘。
  第二百零一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驻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共同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要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零二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团以上单位应指定分队兼任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零三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军事行政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第二百零四条 机关公勤人员,要统一编组、集中居住、专人管理,防止松散和放任自流。
  第二百零五条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营产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营产包括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和营区林木。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产管理,教育部属爱护营产,遵守营产管理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营房、营具、设备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将营产任意拆毁、改建或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转让。
  第二百零八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实行计划轮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营产档案、土地证、房产证要有专人妥善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部队调离、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做好营产及有关档案材料的清点、登记、交接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 加强水、电管理,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并按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连队内务应当保持整齐、清洁、有序,营具、用具的摆放和锦旗、专栏、图表等的悬挂(张贴),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三条 床铺设置。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第二百一十四条 蚊帐设置。蚊帐悬挂要整齐一致,白天应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
  第二百一十五条 大衣的放置。穿着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面。大衣长久不穿时,应统一放在储藏室内。 
  第二百一十六条 鞋的放置。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铺下的地板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设置的与床相连接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顺序,应以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七条 衣帽和腰带的放置。通常按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置于床铺上,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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