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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失效]

  (一)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和警卫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生职责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报告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卫兵队通常由团(营)组织。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卫兵每次值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
  第一百六十四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所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值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和仪容。
  (三)按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按要领装退子弹。
  (四)检查卫兵值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手。
  (四)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看书、看报、唱歌、闲谈、接受和传递物品、无故将子弹上膛。
  (五)有人妨碍值勤时,应当加以劝阻,并迅速报告。
  (六)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和报告。在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卫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七)向接班人员交代值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退出子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卫兵特别守则
  (一)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员。
  (二)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三)警卫舰(船)艇卫兵的特别守则,按海军舰艇条令;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卫兵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员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所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经常检查卫兵队人员的值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员(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一章 装备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遵守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制度和使用规定,防止装备的损坏、丢失、锈蚀和失效,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随身携带和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日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器材进行清洁、润油、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工程、防化、通信、光学等技术器材,按日擦拭、周维护的技术规定执行。
  (三)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和装备有汽车的部队(分队),每周要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进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车辆、火炮、雷达、指挥仪、机械,进行技术保养。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车、炮、机械场日应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四)舰(船)艇、飞机、导弹的维护保养,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各种类型的电子装备,按照有关保养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六)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都要及时擦拭保养。
  (七)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指定专人定期保养。
  第一百七十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各类装备的库房和停放的场所,连队的兵器室,要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做到防潮,防火,防爆,防冻,防雨淋、日晒,防盗窃和破坏。
  (二)轻武器,通常应放在兵器室内;根据任务的需要,亦可放在宿舍内。
  (三)工程、防化、通信、光学等技术器材,应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坦克(装甲车辆)、火炮、雷达、指挥仪、工程机械和各种轮式、履带车辆,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掩体)内,露天放置时应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旋转,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放入仓库保管的装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部队(分队)存放在弹药必须帐物相符,严禁帐外留存弹药。
  (八)封存的装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要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要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应如实上报。
  (十)部队各种装备、物资和存放,应实行“三分四定”。“三分”、是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装备的检查
  (一)对随身携带和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班每日、排每周、连每半月、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周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装备的使用
  (一)使用装备的人员必须熟悉装备的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二)各种装备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并按规定及时填写装备履历书(卡片)。
  (三)使用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严禁擅自动用编内装备从事生产经营。
  (六)弹药的使用应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车、炮、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亦应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战时还要注意疏散、隐蔽和伪装。
  (三)车辆、火炮、机械应按队列顺序停放;封存和常用的要分开。
  (四)严禁在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要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技术勤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并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3.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4.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港湾码头、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伙食、农副业生产和财务管理

第一节 伙食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搞好伙食,保证饮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使部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吃上饭。
  (一)要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就餐人员服务的思想。抓紧他们的军政训练,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炊事人员的业务训练,使他们熟练掌握和不断提高炊事技能,练好战时做饭、送饭的本领。基层伙食单位要经常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专业军士饮事员。
  (三)要落实订食谱、公布伙食帐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厨房值班和帮厨、饮食卫生制度,发挥经济委员会的作用,经常征求就餐人员的意见,定期研究伙食,检查帐目,杜绝贪污浪费。
  (四)积极组织业余生产,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
  (五)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讲究营养口味,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使全体人员吃饱吃好。
  (六)厨房、食堂应经常保持清洁,要有消毒、防蝇和洗手设备。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要合乎卫生要求。要实行分菜或公筷、公勺制。食堂的公用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七)炊事人员每季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要立即调离诊治。
  (八)要严格食物和经费的管理。军官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必须购买时,不得超过本人定量标准,并按价付款,严禁侵占士兵利益。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宅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九)节假日连队军官要组织和参加帮厨。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就餐人数做饭做菜,并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值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团以下部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团以下部队不准擅自组织有偿劳务活动。建制团(旅)要建立一个多功能的生活服务中心,和一个稳定的副食品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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