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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失效]

第六节 军官留营住宿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要在连队住宿。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在位率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连职军官的前提下,每周可轮流回家住宿两夜(平时晚饭后离队,次日早饭前归队;周末晚饭后离队,次日晚点名前归队)。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飞行员和海军舰艇、陆军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七节 点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和相当于团(旅)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的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应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直接实施,或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或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要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并按要求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应按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要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弹药和淫秽等违禁物品要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刷、发放,严禁复制、伪造、涂改。其具体管理和使用事宜由制发部门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件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防止遗失和损坏。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填发机关。
  第一百三十九条 印章的刻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续,认真登记,严格利用公章谋私。
  第一百四十条 印章丢失要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印章经批准作废后要登记造册,即行销毁。

第九节 保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七)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四条 部队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为保持军队指挥不间断,保证军队常备不懈,维持军队内务秩序和保障安全,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马厩、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海军舰艇、陆军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派出;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视需要规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斗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运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况。督促部分(分队)保护规定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下级值班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机关值班员
  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处(部)、后勤处(部)、技术处(部),要建立机关值班,负责处理战备和日常工作。
  团司令部值班即团值班。值班员通常由司令部的股长和参谋轮流担任,或由上级首长指定的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首长所在位置,了解值班分队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检查警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
  (三)按首长指示或规定发放警报,并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规定行动。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五)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六)检查督促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问题要随时报告。
  (七)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团政治处、后勤处、技术处和师以上机关及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和国防科工委首长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分队长、区队长)轮流担任,受连队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人员活动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军容风纪和生活秩序。
  (五)按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第一百五十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室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客人,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专业值班员、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有关专业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海军舰艇、陆军船艇的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海军舰艇条令、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当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人员,应佩带值班臂章(臂章式样见附录八)。臂章由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换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值班人员和值班分队的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换班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的职责内容在值班室或现场进行交接,对需要继续处理的问题要认真交接清楚,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置情况,要有详细记载。交接完毕后,双方应在值班簿上签字。
  第一百五十六条 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应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换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换班后,接班人员应向首长报告。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章 警卫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了保证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并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部队首长在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目,周密地部署警卫任务。通常将警卫任务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也可组织卫兵队。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地形,规定哨所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三)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要认真进行警卫勤务的训练,严格履行警卫职责。分队首长应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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