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晚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晚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在室外列队进行(有时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晚点名的内容包括清点人数、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传达命令、指示、晚点名连队首长要商定内容,由一人实施。
连值班员听到晚点名号(信号)后,应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按照名册唱名清点全体人员,也可唱名清点部分(班)的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就寝
连值班员的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就寝熄灯,保持肃静。
第一百零二条 星期日可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星期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零三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在外执行其他任务的临时组建的分队和机关直属小单位公勤人员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九十二条至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零五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应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零六条 早操
起床后进行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早操可进行队列训练或体育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开饭(早、中、晚饭)按规定时间开饭,在食堂就餐人员应遵守食堂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遵守保密规定,文件资料应放置有序,秘密文件、资料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应摆放整齐,图表应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可有组织地做工间操,或在室外自由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应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零四条至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会议、汇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召开会议要有准备、开短会,讲短话,讲求实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班、排工作,研究布置下月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决定,通常是营行政会议连以上军官参加,团(旅)行政会议营以上军官参加。
第一百一十六条 汇报
汇报通常以口头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汇报。汇报必须及时、准确、简明。
连向营、营向团(旅),要逐日汇报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汇报。执行重要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外出执行公务的人员,时间较长时,要定期向原建制单位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告。
第二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值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或相当连的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要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实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外出时,由连值班员检查军容风纪,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要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和士兵,因特殊事由利用星期日或节假日请假回家,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要从探亲假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请假一日以上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例的军官和士兵,可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或相当于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或相当于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士兵按规定已经探亲或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或相当于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前,直接首长应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伤、病人员,要根据伤、病情况或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全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的人员均应立即返回部队。
第三节 交接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复员、转业、退(离)休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按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工作,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交接后由双方共同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交接双方要认真负责地办好交接手续,防止物资经费的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四节 接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要验明证件,弄清身分,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准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应经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归侨和外国人,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士兵在服役期内,应劝说亲属不要来队。如果士兵亲属因特殊事由已经来队,连队军官应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向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应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码头。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士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十五天;超期服役的士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二十天(配偶是职工的,按国家规定的探亲时间留住)。士官和军官的直系亲属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来队的直系亲属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军官经团以上首长批准,士兵经营和相当于营的首长批准。
(三)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要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第五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连队要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
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查铺查哨不得少于一次。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生、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不要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严禁使用摸哨的方法。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