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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失效]

  第六十四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本条令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十六条 军人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军人,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第六十七条 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海军舰艇、陆军船艇上的礼节,分别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六十九条 军人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军容严整。着制式军服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见附录七)。
  (二)男军人大檐帽、作训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大檐帽作训帽稍向后倾。绒(皮)帽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一指(约一点五厘米),女军人三指(约四点五厘米)。无檐软帽稍向后倾。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戴便帽。
  (三)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军官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士兵着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作训服(工作服)只限于作战、训红、施工、体力劳动时穿。
  (四)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准围围巾。
  (五)通常应着制式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灰棕色鞋(女军人还可着浅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不准着拖鞋。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城市驻军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或军区指定负责维护军容风纪的单位统一规定,其他的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七)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八)参加值勤、操课、检(校)阅或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要扎腰带,其他场合和时机可不扎腰带。特殊情况需扎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第七十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应着工作服或便服。
  第七十一条 军官、士官和学员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着便服。士兵探家期间可着便服。乘公共车辆或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军官,往返途中可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 军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军人。军人转业退伍时,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一律上交。 

第二节 仪容

  第七十三条 头发要整洁。男军人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准烫发。师以上首长可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几种发型。
  第七十四条 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军人不准纹身。
  第七十五条 只准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不准佩带其他徽章。

第三节 称呼和举止

  第七十六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或姓名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在公共场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称军衔加同志或同志。
  第七十七条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七十八条 军人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同级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七十九条 军人在室内要脱帽。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的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八十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或挽臂。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准猥集街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车、船和飞机时,要按次序上下,不准争抢座位。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主动给首长、上级、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八十二条 军人不准擅自参加地方组织的舞会,不准酗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
  第八十三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四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有关规定,维护军人形象。
  第八十五条 不准着军服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准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 军容风纪的检查

  第八十六条 城市驻军军容风纪检查勤务,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或由军区指定的单位负责。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在营区及其附近要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十七条 部队(分队)要建立军容风纪的检查制度。班排每日(即早检查)、连每周、营半月、团每月要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出入营门军人的军容风纪由营门卫兵进行检查。
  第八十八条 营门卫兵和军容风纪纠察队对违反军容风纪规定者,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 总参谋部可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军容风纪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 作息

第一节 一日时间分配

  第九十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早检查、开饭、课外活动和晚点名时间。星期日和节假日通常应当休息。
  第九十一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以上机关按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具体制定。几个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地时,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制定;未设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由驻地最高军事机关制定。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九十二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提前十分钟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日)人员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九十三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全体伤病员外,都要参加早操,半休伤病员到场,可不参加操练。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应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应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早操主要进行队列训练,也可安排体能训练。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第九十四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九十五条 早检查
  早检查在整理内务和洗漱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早检查的内容,包括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
  早检查通常以排为单位列队进行,由排长或班长实施,发现问题令其纠正。
  第九十六条 开饭(早、中、晚饭)
  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待各班值日员分好菜后,按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要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第九十七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体息(室内操课通常每小时内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要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九十八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值勤人员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
  第九十九条 课外活动
  连队每周要有二至三个课外活动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随意外出;其余课外活动由连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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