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02修改)(发布日期:200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军正规的内务制度,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明确职责,进行行政管理,培养优良作风,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捍卫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期的总方针是,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这些为制定本条令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检验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以军事训练为中心,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和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加强装备物资和军事设施的管理,努力提高军队适应现代战争的作战能力。
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的地位,保证我军在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常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使全体军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高度重视反腐蚀斗争,巩固部队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始终保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经济、军事民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精神。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提高全体军人的思想道德素质。
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格科学的行政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贯彻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按级管理,各负其责,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干部带头,以身作则的原则,赏罚严明,令行禁止,不断增强军队的组织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继承和发场我军的优良作风。培养勇敢战斗、不怕牺牲、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和勇敢顽强、坚决积极、迅速准确、严守纪律的作风;培养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深入实际、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作风,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五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应尽的光荣义务,为了负起革命军人的神圣职责,我宣誓: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努力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苦练杀敌本领,爱护武器装备,保守军事秘密,发扬优良传统,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
以上誓词,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
第八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在新兵体检复查和政审之后,但不应迟于入伍(入校)后四十五天。
(二)军人宣誓前,分队首长应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三)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校由学员队或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四)宣誓要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应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还应举行迎(送)军旗仪式。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九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三)宣誓(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四)宣誓人代表讲话。
(五)其他代表致祝词。
(六)首长讲话。
(七)宣誓大会结束。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包括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上等兵、列兵)。其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二)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地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和公物。
(六)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参加军事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第十一条 军士长负有直接领导管理和组织指挥所属士兵进行战斗、训练、执勤和工作的责任。军士长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一切行动做士兵的表率。
(二)领导部属落实战备措施,随时准备执行战斗任务。
(三)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组织领导部属的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关心和爱护部属,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化作战的指挥能力,坚持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尊重地方政府,热爱人民群众。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第十四条 军官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三)领导部属做好战备工作,完成作战任务。
(四)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行政管理,保证部队(分队)完成各项任务。
(六)掌握所属部队(分队)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七)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领导部属管理好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九)关心和爱护部属,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领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教育和监督部属遵守保密纪律,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十二)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团长职责
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长对全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五)掌握全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九)关心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团政治委员职责
团政治委员和团长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政治委员对全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副团长职责
副团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协助团长工作。在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团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