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渔业信贷管理。
渔业贷款特别是水产养殖开发和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和风险大的特点,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必须切实加强贷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搞好风险防范,确保贷款的使用效益。
1.要坚持贷款条件。(1)从事渔业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养殖和捕捞生产必须有水产部门核发的养殖使用证和作业许可证;(2)借款单位必须有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养殖或捕捞、加工的技术队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资金积累制度;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3)海洋捕捞业船只的添置和更新改造必须有较完善的基地服务设施,有足够的配套流动资金,大中型渔轮更新改造项目必须列入地方有关年度计划;水产养殖业的挖潜改造必须充分考虑苗种、饲料供应及养殖、加工技术的合理配套,渔业开发项目也要列入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计划;(4)要有相应的自有资金投入,渔业设备性贷款要有50%的自有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要有30%的自有资金;(5)渔业生产所需物资供应、技术及产品加工、销售渠道等落实;(6)渔业生产和渔船要参加社会保险。
渔业贷款要优先支持生产责任制落实、经营管理好、技术水平高、信用观念强和经济效益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渔民发展渔业生产。对在耕地上挖塘养鱼和盲目扩大滞销及过热养殖品种生产规模的不能贷款。对未经批准自行建造和购置捕捞船只以及购置近海捕捞船只的不能贷款,并对其所需费用也要严格控制贷款。
2.贷款要实行项目管理。对支持鱼塘、虾池改造,大中型水域的开发,外海、远洋作业船只的购置及改造等中长期贷款,要实行项目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和不同经营所有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要由借款单位提出项目借款申请,按照程序申报,同时要提交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国营和集体企业、经营大户还要报送近期财务收支及经营效益情况统计表。其次,经办行、社要按照信贷资金、计划和贷款条件,对借款单位资信及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估论证。对技术性强的项目,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写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第三,要实行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按贷款审批权限办理贷款。按贷款用途,分别不同贷款对象具体规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责任制。第四,自有资金要按规定落实到位,坚持先使用自有资金和其它款项,后使用贷款。
3.按信用等级掌握贷款。对国营渔业企业一定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效益高低、信用观念等评定借款单位的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对特、一级企业的贷款优先给予扶持。对集体渔业企业也要根据企业规模,逐步推行按信用等级发放、管理贷款。
4.加强渔业贷款的风险管理。渔业贷款要坚持借贷自愿的原则,经审批后,借贷双方必须签订借款协议书,按生产建设进度、用途核定贷款额度,办理借款契约,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要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企业的资信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抵押贷款方式。要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进建立风险基金制。对不提取风险基金的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相应提高自有资金比例。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赔偿费要首先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对应办不办保险的,不能发放贷款。担保、抵押贷款的法律手续必须健全有效。借贷单位如有变化,要落实所欠贷款的偿还责任,保护信贷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