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财政 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高度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儿童健康、预防残疾发生的重要工作,是控 制和消灭对群众健康危害极大传染病的有效措施。2007年国家 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的亲切关怀,在我国免疫规划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在实施脊灰疫苗免疫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疫苗相关病例,尽管数量极少,但对于患儿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生产将造成严重影响。不仅带来经济上的沉重负担,而且涉及患儿的医疗康复及接受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问题,就可能因为类似事件使群众对免疫规划产生抵 触情绪,甚至影响免疫规划的正常进行。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给予患儿及其家 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
近年来,各地陆续报告发生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此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依法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 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
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工作。在新的鉴定办法出台前,仍按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进行鉴定。进一步规范麻痹病例诊断,禁止擅自作出与服用脊灰疫苗有关的诊断,以免对患儿家长造成误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鉴定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鉴定工作实施细则,确保鉴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性,提高鉴定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