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类资产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护客户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通讯网络系统、办公设施及必须的交易席位等。
被处置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已被撤销,证券业务也应随之停止。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要求行政清理期间采取公开邀标等方式对证券类资产予以转让。证券类资产转让后,证监会依法关闭被处置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营业部,并另行批准受让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新设相应证券营业部,用于安置员工和剩下的客户。证券牌照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能转让,客户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可以转到其他证券机构,也可以接受安置,证券类资产转让不是证券营业部的转让,更不是证券牌照和客户的转让。当时市场低迷,被处置公司经营亏损严重,有的营业部连水电费、房租都交不起,证券类资产被视为不良资产,市场估值较低;而对已经丧失业务许可的公司的原有客户,及时平稳地予以安置则是维护客户依法正常交易的一项刚性任务,也是执行监管法规的必然之举。何况,被撤销业务许可的公司,其证券类资产的业务属性不再具备,若不在安置客户的同时予以转让,只会加速贬值。可见,现行证券类资产的转让方式不仅维护了700多万客户的交易权利,而且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四)关于委托理财业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基本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普遍存在保本保收益等违规现象;二是绝大多数都存在形式多样的理财客户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混同的现象,有的名义上账户分开实际上混合操作,而资金账户由于其存管上的特殊性,即便客户账面上仍显示有资金,但实际上资金已被证券公司挪用;三是大都存在收取不当报酬现象,其中又以机构客户为甚。此外,还有部分被处置的公司不具备理财业务资格而非法经营。所以这些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已属变相高息融资。行政清理阶段,经核实个人理财客户符合权属清晰、未被挪用条件而具有信托性质的,只占极小的比例,绝大部分认定为个人债权,已由国家收购;对于机构理财客户,一律保持原状,未作处理,相应资产全额向处置破产的法院移交。这样处理事实上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机构理财业务情况复杂、金额较大,有的属于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敏感类债权或机构名义个人债,根据我们的经验,由此而来的偿债诉求强烈,各种压力很大,若有一单突破,势必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故对此应统一标准,从严把握为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机构客户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等证券或将证券资产托管在证券公司,虽未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但以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移或出售,实际上允许证券公司使用并收取了相应报酬。根据国家收购政策确定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具体认定标准,此类客户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在行政清理阶段,未对此类债权进行收购。
总体而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一项极具探索性的艰苦工作,过程中各种矛盾交织,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近四年来,此项工作能较为平稳地全面推进,并取得明显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其中以下两条我们认为十分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