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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综合治理中最困难、最紧迫,也最复杂的工作环节。在风险显露、濒临爆发的情况下,没有一家被处置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愿意出资或重组,公司员工及高管人员情绪极不稳定,少数不法人员极可能孤注一掷,销毁、隐藏罪证,突击转移资产。为严防风险引爆和蔓延,客户交易必须维系,柜台支付需要保证,清算交收不可延误……,风险控制工作十分艰巨。同时又要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发生新的流失,防止业务资料、电脑数据等被删改或销毁,防止责任人员潜逃和关键人员弃岗……,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高风险公司迅速派驻现场工作组,并果断实施行政接管、行政托管等一系列强制措施,是控制风险,维护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客户和全体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也是国家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必然选择。
  风险处置过程中,坚持以控制事态恶化,严肃监管法纪,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标,遵循边实践、边摸索、边完善的规律,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一整套风险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报国务院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这一整套政策体系和措施办法对保障风险处置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合法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合理、可行、有效的,近年来新修订和起草的法律、法规已相继吸收和采纳了相关内容。为便于人民法院的同志了解这些政策措施,我们在此次会议前编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政策法规汇编》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政策操作指引》,供大家参阅。下面,我重点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一些做法作些简要介绍。
  (一)关于行政清理
  综合治理过程中被处置证券公司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资不抵债、不能维持正常支付且分别存在拒不整改、自救无望或资金链断裂致使公司风险爆发等情形,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性质极为恶劣。证监会商有关部门和注册地人民政府共同拟定处置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其予以处置的决定是根据确凿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的,无论在风险处置阶段公司状况如何变化,都不会改变处置决定。因此,凡是被关闭撤销的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发放证券牌照,也不可能通过重组等措施恢复证券业务经营。
  对于被处置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组织成立行政清理(算)组,实施行政清理。对这类证券公司在进入司法破产前进行行政清理是由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处置的实际情况决定的。被处置公司自身已经丧失维护正常经营的基本能力,但原有客户的正常交易权必须得到保障,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不能因为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同时,被处置的证券公司的保证金缺口和个人债需要动用国家资金收购,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为了保证国家收购行为及时准确,行政机关要对相关客户账户实施清理、核查与甄别。行政清理组受证监会的委托,履行行政职权,主要任务是维持客户交易正常进行,清理账户和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收购个人债权,转让证券类资产,安置客户和员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无论是从风险处置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出发,还是从有利于司法破产的工作考虑,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清理都是十分必要的,实际效果也是好的。
  被处置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失效,管理长期混乱现象,并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其股东程度不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有的直接就是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导者或参与者,而且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此外,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此类公司也完全符合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股东权利(包括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权利)予以限制。因此,我会明确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也不得自行组织清算,这是行政清理阶段的任务性质决定的,也是具备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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