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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地方人民政府等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三年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取得了预期效果:一是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资产管理、挪用客户债券和股东占款、超比例持股等长期积累形成的巨大风险在全行业得以化解,流动性缺口问题全部解决,账外经营已全部清理或纳入账内反映。二是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累计处置了31家高风险公司,其中,行政方式处置28家,市场化方式处置2家,破产重整1家。28家被行政处置的公司中,23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3家正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三是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基本涵盖了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建立了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和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全面实施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制度。四是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并参与了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和破产法的修改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起草与送审程序。与此同时,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陆续制定、修改了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制得到完善和强化。五是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支持优质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推出新产品、试办新业务,拓展业务空间,改善盈利模式。六是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有95人次被行政处罚和实施市场禁入,173人被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责令公司对190人进行了开除、撤职等内部处理;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328条,20家公司、163人被刑事立案,83人被判决,47人被逮捕,38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或通缉等强制措施,273人仍被限制出境,追缴涉案资产48亿元。
  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全行业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合法存续的106家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已达到了法定标准,财务实力和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普遍提高,后续发展势头较好;同时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
  回首这三年来的事事时时,我们难免感慨万千,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在综合治理过程中付出的努力,提供的支持,心存感激之情和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证监会向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在综合治理各个阶段,特别是我们工作最艰难的时候给予的充分理解、大力支持和全方位帮助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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