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5.4 LIS 输出到病历的内容是直接用于患者医护的数据。因此,实验室负责人宜批准和评审此类实验室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确保其有效传达实验室结果并符合临床人员的需要。
B.5.5 宜评审人工和自动方式输入计算机的数据,以在最终接受并由计算机报告之前验证其正确性。
B.5.6 在最终接受并由计算机报告之前,宜根据对某项检验预先定义的数值范围检查所有输入结果,以发现不合理或不可能的结果。
B.5.7 报告系统宜提供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样品质量的评注(如乳糜血、溶血样品)和对结果解释的评注。
B.5.8 宜有审核机制,可使实验室识别出输入或修改患者数据、受控文件或计算机程序的任何人。
B.6 数据检索与存储
B.6.1 存储的患者结果数据和档案信息宜在符合患者医护所需的一定时期内易于并可随时检索。
B.6.2 计算机宜可完全复现已存档的检验结果,包括为某项检验最初给定的生物参考区间和结果所附的任何警示、脚注或解释性评注,及实施测量时的测量不确定度。
B.6.3 根据各机构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患者和实验室数据宜可检索、“在线”。
B.6.4 宜正确标识、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防止未授权者使用数据存储媒介,如磁带、磁盘。
B.6.5 宜有效备份以防硬件或软件发生故障时丢失患者结果数据。
B.6.6 宜定期监控和测试计算机报警系统(通常为监控硬件和软件运行的主计算机控制台)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B.7 硬件与软件
B.7.1 用于预防性维护所有计算机硬件的所有书面程序和完整记录宜随时可用。
B.7.2 宜在每次备份或恢复数据文件后检查系统,以确保未发生意外更改。
B.7.3 宜对系统备份时检查到的错误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文件化,并报告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员。
B.7.4 对系统硬件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均宜验证、确认并全部文件化,以确定所做的更改可接受并且适当。
B.7.5 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此项工作者宜负责准确有效地向申请医师传递检验结果,并批准所有可能影响患者医护的计算机系统的改变。
B.7.6 初次安装、改变或修改程序后,均宜检查其是否运行正常。
B.7.7 宜清楚说明程序的目的、运行方式和与其他程序的相互关系,详细程度宜满足计算机操作者(适用时)检查故障、修改系统或编程。
B.7.8 宜教授计算机系统使用者如何使用新系统和对旧系统的修改部分。
B.7.9 实验室应指定负责人,当计算机出现明显故障时宜立即向其报告。
B.8 系统维护
B.8.1 宜确定停机维护时间表,以尽量减少中断对患者的医护服务。
B.8.2 宜有处理系统全部或部分停机或重新启动的文件化程序,以确保数据完整和不中断实验室服务,及重新启动后系统运行正常。
B.8.3 宜有处理其他系统如医院信息系统停机的书面程序,以确保患者数据完整。用于验证其他系统恢复、数据文件替换或更新的程序应可供使用。
B.8.4 宜对计算机的所有非程序性停机、系统周期(响应时间)降级、计算机的其他问题以及故障的原因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文件化。
B.8.5 宜制定书面的突发事件处理方案,以解决当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服务问题,保证及时有效地报告患者的结果。
B.8.6 宜保持记录,以证明例行的维护和使操作者可追溯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任何工作。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实验室医学伦理学
C.1 总则
医学实验室的专业人员要受到与其各自职业相关的伦理规范的约束。应注意到,不同国家可对其部分或全部专业人员有特殊的标准或要求。举例请见[19]。 与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一样,负责管理医学实验室者宜接受,其有责任做到其行为高于法律的最低要求。 “可接受行为”在各国有所不同。实验室需确定适合于自身情况的行为规范并详细写入质量手册。 实验室不应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并宜维护其职业声誉。
C.2 通用原则
C.2.1 医护伦理学的通用原则是患者的福利高于一切。然而,实验室与患者的关系可能因检验申请者与实验室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复杂化。尽管通常更看重关系(通常是商业性的),但实验室的义务宜是确保首先和优先考虑患者的福利和利益。
C.2.2 实验室宜公平、毫无歧视地对待所有患者。
C.3 信息收集
C.3.1 为正确识别患者,使所申请的检验项目和其他实验室程序得以实施,实验室宜收集足
够的信息,但不宜收集非必需的个人信息。 患者宜知道被收集的信息及其用途。
C.3.2 若可能是传染性疾病,考虑工作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安全是合法的,可能出于此目的收集相关信息。账目核算、财务审核、资源管理和利用评审是合法的管理行为,可能为此收集信息。
C.4 原始样品采集
C.4.1 对患者采取的任何操作均宜告知并得到患者的同意。对于大多数常规实验室操作,若患者自己带着检验申请表到实验室并自愿接受常规采样操作,例如静脉采血,即可视为同意。通常,应给予医院病床上患者拒绝的机会。
需对特殊操作包括更具侵害性的操作给予更为详细的解释。某些情况下,需签署知情同
意书,在操作后有出现并发症可能性时是需要的。 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同意,此时,为了患者最佳利益而采取的必要操作是可接受
的。
C.4.2 对某些检验(如某些遗传学或血清学检验)可能需要特别忠告,通常由临床人员或提出检验申请的医师做此工作。但实验室宜尽量注意,在没有充分忠告机会时,不可将有重要隐含意义的结果直接传达给患者。
C.4.3 在接待和采样时,宜可使患者充分保护隐私,并适合于采集的原始样本类型和所要求的信息。
C.4.4 如果送达实验室的原始样本状态不适于所要求的检验,通常宜放弃并通知委托检验的医师。
C.5 检验行为
所有实验室检验均宜依据适当的标准及在预期的专业技术和能力水平下进行。 任何编造结果的行为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在某些情况下,病理医师或实验室可以决定涉及某些检验所需的工作量(例如从组织标本
上切取组织块的数目),但对于每一具体情况,其选择宜是合理的。
C.6 结果报告
C.6.1 针对每一特定患者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应保密,未经授权不应公开。通常,宜将结果报告给提出申请的医师,当患者同意或法律有要求时,可报告给其他方。与患者所有识别信息分离后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可用于诸如流行病学、人口统计学或其他统计学分析之目的。
C.6.2 考虑地方习惯,宜谨慎做出表示同意向其他方(如患者已被委托给其的咨询执业者)报告结果的决定。实验室宜有书面程序,详细说明如何处理各种申请并在患者提出申请时可使其利用。
C.6.3 除了准确报告实验室结果,实验室还有责任尽可能确保正确解释和为了患者最佳利益而应用检验。实验室服务包括为选择和解释检验提供专家意见。
C.7 病历的存放和保留
C.7.1 实验室宜确保其资料存放得到合理的保护,可防止丢失、未授权访问、篡改或其他形式的不当使用。
C.7.2 病历的保留宜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定,并应考虑相关专业团体发布的指南。还需考虑地方习惯,特别是临床医师将实验室记录作为自己记录之对照的依赖性。
C.7.3 考虑某些类型检验 (例如组织学检查)的法律责任,有些记录或材料可能比其他记录或
样品需要更长的保留时间。
C.7.4 实验室宜建立自己的记录保存方案,规定各种检验结果的保留时限。需要时, 经授权人员宜可随时访问该系统。
C.8 医学实验室记录的访问
C.8.1 对医学实验室记录的访问在世界不同地区因习惯有异而不尽相同。患者通常可通过申
请检验的医师访问。在多数国家,以下人员通常可访问医学实验室记录: a) 检验申请者; b) 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果是履行其职责所需; c) 其他经授权者。 儿童及精神不健全者的权利也因国家不同而异。当访问可能会不正当泄露他人事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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