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2
医学实验室服务,包括适当的解释和咨询服务,应能满足患者及所有负责患者医护的临床人员的需要。
4.1.3
医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在其固定机构内,或在其固定机构之外由其负责的场所开展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4.1.4
为识别利益冲突,应明确实验室中参与或影响原始样品检验人员的责任,不宜因经济或政治因素(例如诱惑)影响检验。
4.1.5
实验室管理层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维持及改进,包括: a) 管理层为实验室所有人员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的适当权力和资源; b) 有措施保证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可能对其工作质量不利的、不正当的来自内外部的、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c)有政策和程序,确保机密信息受到保护(见附录C);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可能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可信度的活动;
e) 明确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实验室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关系;
f) 规定所有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 由熟悉相关检验目的、程序和结果评价的有能力人员,依据实验室所有人员的经验和职责对其进行适当培训和相应监督;
h) 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提供资源以确保满足实验室程序规定的质量要求;
i) 指定一名质量主管(或其他称谓),赋予其职责和权力以监督所有活动遵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质量主管应直接向对实验室政策和资源决策的实验室管理层报告;
j) 指定所有关键职能的代理人,但需认识到,在小型实验室一人可能会同时承担多项职责,对每项职责指定一位代理人不切实际。
4.1.6 实验室管理层应确保在实验室内建立适宜的沟通程序,并就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4.2 质量管理体系
4.2.1
政策、过程、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应文件化并传达至所有相关人员。实验室管理层应保证这些文件易于理解并付予实施。
4.2.2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质量控制以及参加有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如外部质量评价计划。
4.2.3
质量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应在实验室负责人的授权下,在质量方针声明中予以明确,文件化并写入质量手册。该方针应随时可供有关人员利用,简明扼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室拟提供的服务范围; b) 实验室管理层对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 c) 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始终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 实验室对良好职业行为、检验工作质量和遵守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f) 实验室管理层对遵守本准则的承诺。
4.2.4 质量手册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所用文件的架构进行描述。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应概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架构。质量手册中还应规定技术管理层及质量主管的角色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
应指导所有人员使用和应用质量手册和所有涉及的文件,及其实施要求。由实验室管理层指定的负责质量管理者应在其权力和职责[见4.1.5i]内维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 医学实验室质量手册的目录可包括:
a) 引言; b) 医学实验室简介,其法律地位、资源以及主要任务; c) 质量方针; d) 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e) 质量保证; f) 文件控制; g) 记录、维护与档案; h) 设施与环境; i) 仪器、试剂和/或相关消耗品的管理; j) 检验程序的确认; k) 安全; l) 环境方面[如运输、消耗品、废弃物处置,它们是h)和i)项的补充,但不尽相同];m) 研究与发展(如适用); n) 检验程序清单; o) 申请单,原始样品,实验室样品的采集和处理; p) 结果确认; q) 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室间比对); r) 实验室信息系统(见附录B); s) 结果报告; t) 补救措施与投诉处理; u) 与患者、卫生专业人员、委托实验室和供应商的交流及互动; v) 内部审核;
w)伦理学(见附录C)。
4.2.5 实验室管理层应建立并实施计划,以定期监控和证实仪器、试剂及分析系统经过了适当校准并处于正常功能状态;还应有书面和有案可查的预防性维护及校准(见5.3.2)计划,其内容至少应遵循制造商的建议。
4.3 文件控制
4.3.1 实验室应制定、文件化并维护程序,以对构成质量文件的所有文件和信息(来自内部或外部的)进行控制。应将每一受控文件的复件存档以备日后参考,并由实验室负责人规定其保存期限。受控文件可以任何适当的媒介保存,不限定为纸张。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文件保留的法规适用。
注:本文中,“文件”是指所有信息或指令,包括政策声明、教科书、程序、说明、校准表、生物参考区间及其来源、图表、海报、公告、备忘录、软件、图片、计划书和外源性文件如法规、标准或检验程序等。
4.3.2 应采取相应程序以保证: a) 向实验室人员发布的组成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在发布前经授权人员审核并批
准; b) 维持一份清单或称文件控制记录,以识别文件版本的现行有效性及其发放情况; c) 只应有经授权的现行文件版本在相关场所可供相应的活动使用; d) 定期评审文件,需要时修订,经授权人员批准; e) 无效或已废止的文件应立即自所有使用地点撤掉或确保不被误用; f) 存留或归档的已废止文件,应适当标注以防误用; g) 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制度允许在文件再版前对其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程序和权
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署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快正式重新发布;h) 应制定程序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3.3 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均应能唯一识别,包括: a) 标题; b) 版本或当前版本的修订日期或修订号,或以上全部内容; c) 页数(如适用); d) 授权发行; e) 来源识别。
4.4 合同的评审
4.4.1 如果实验室以合同方式提供医学实验室服务,应建立和维持合同评审程序。可导致检验或合同安排发生改变的评审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充分明确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各项要求,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5);
b) 实验室能力及资源可满足要求;
c) 所选的适当检验程序满足合同要求和临床需要(见5.5)。
针对b)条,对能力的评审应可确定实验室具备满足所从事检验要求的必要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实验室人员应具有操作相关检验所必备的技能与专业知识。该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外部质量保证计划的结果,如检验定值样品以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
4.4.2
应保存评审记录,包括任何重大的改动和相关讨论(见4.13.3)。
4.4.3
应评审实验室所有委托出去的工作(见4.5)。
4.4.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例如,临床医师、卫生保健机构、健康保险公司、制药公司)。
4.4.5
工作开始后如需修改合同,应再次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影响方。
4.5 委托实验室的检验
4.5.1
实验室应有有效的文件化程序,以评估与选择委托实验室和对组织病理学、细胞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的会诊者。在征求实验室服务用户的意见后(适用时),实验室管理层应负责选择、监控委托实验室及会诊者的质量,并确保委托实验室或委托会诊者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检验。
4.5.2
应定期评审与委托实验室的协议,以确保: a) 充分明确包括检验前及检验后程序在内的各项要求,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b) 委托实验室能符合各项要求且没有利益冲突; c) 选择的检验程序适用于其预期用途; d) 明确规定各自对解释检验结果的责任。
评审记录的保存应符合国家、区域或地方要求。
4.5.3
实验室应登记所有其委托的实验室及所有委托给其他实验室的样品。应将对检验结果负责的实验室名称和地址提供给实验室服务用户。在病历和实验室永久文档中应保留实验室报告的复件。
4.5.4
应由本实验室,而非受委托实验室,负责确保将委托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和发现提供给申请者。若由本实验室出具报告,则报告中应包括委托实验室所报告结果的所有必需要素,不应做任何可能影响临床解释的改动。 国家、区域和地方法规可适用。 然而,并不要求实验室按委托实验室的报告原字原样报告,除非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有规定。如必要,实验室负责人可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及地方的医学环境,选择性地对委托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做附加解释性评语,宜明确标识添加评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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