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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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