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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山东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时的讲话--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在进行司法调解时,要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走群众路线。调解前,要充分占有全面的材料,熟悉案情,梳理出案件纠纷的来龙去脉,做到心中有数,熟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涉及相关数据要搞清,切忌匆忙调解。要研究好有关的法律条文精神,提示或者释明法律利害关系和各种诉讼风险。要充分吸收人民群众参加,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司法调解活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要把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和庭外和解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司法解释规定的委托调解,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协会等,像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专家等。可以凭借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调解经验,在得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信任的情况下,协助做司法调解工作。这种“请进来”、“托出去”的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都是有利于促成调解的方式,采取哪一种方式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4.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司法调解问题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要常讲常新,要“旧瓶装新酒”,赋予新内涵,注入新活力,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原则,来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在推进司法调解进程中,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处理好继承优良传统与发展创新的关系,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传统,又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司法文化成果。发扬中国的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尊重司法、信仰司法、崇尚司法。要面对中国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现实;要面对一些法院判决书五花八门,有的在判决书后附判后释明,有的有司法建议,有的有专家意见的司法现状等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灵活有效的措施,做好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在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司法文化成果方面,如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日本和韩国的调停制度、法国的第三人调解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就调解事件设立利害关系第三人制度等,都有许多积极有益的内容可资借鉴和参考。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额钱债法庭,在解决商务、劳务纠纷方面就发挥了快捷简便解决纠纷的作用,也很有参考价值。推进司法调解机制改革,措施要得当,要与审判方式改革的其他措施相结合、相衔接。如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交换程序或者其他庭前准备程序,将调解程序结合起来,尽量避免对审判工作造成影响。
  坚持调判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民商事审判的必由之路,这一方向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广大法官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成为司法调解的第一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使司法调解真正成为一种境界和信念,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能力,尽可能地通过司法调解方式审结案件,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目的,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推进司法调解的历史重任已经落在我们的肩上,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我坚信,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转变观念,求真务实,齐心协力,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积极作用,必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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