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优势,让诉讼更加人性化,体现当事人平等地位。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因此,有利于当事人的自动履行,也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4.司法调解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司法调解可以使当事人通过均衡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自由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官通过依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司法调解同时也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表现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5.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增长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调解作为一项审判技巧,是审判工作经验的提炼和升华,是一门艺术,是更高水平的审判。它不仅需要法学功底,还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才干。调解中,需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需要吃透案情,把握好案件审判的走向;需要耐心和恒心,避免急躁情绪;需要有文字功底,使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因此,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能够全面培养和锻炼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法官断案不能是一个模式,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司法调解活动,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在感情上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当事人充分信任法官,信任人民法院,在内心深处真正接受调解并希望进行调解,从而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改善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6.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调解工作做得好的,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调解形式可以多样化,不呆板,容易增加法院的亲和力。高效的民事诉讼机制,应当是依法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降低诉讼成本,避免拖延诉讼。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调解具有程序的便利性、处理的灵活性和结果的合理性等特点。从调解过程看,调解结案一起案件可能要花费比判决一起案件的时间多,在人力、物力上可能要多投入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涉诉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结案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7.司法调解依托于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长期以来,受传统儒学影响的中国文化崇尚和解、贬斥诉讼,倡导“和为贵”,所以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说到底,中国是一个重感情、重人性、富有人情味的社会。我们要更好地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调解制度,让“东方经验”更好地发扬光大。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调解工作就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系属法庭之案,得由法庭以职权依据本条例之规定进行调解,或指定双方当事人之邻居、亲友或民众团体从事调解。可见,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对协助调解等事项作出了很好的规定。表明调解不拘泥于法院,对调解主体和调解场合作出了灵活性的规定。这也充分说明,司法调解自始就与人民调解等社会民间调解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依靠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表现为,法官走出法庭,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在田间炕头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法庭指定调解包括,指定双方当事人的邻居、亲友、当地公正士绅、长者、劳动英雄和群众团体等进行调解;指定区乡政府调解;审判人员会同当地干部群众代表及双方亲族邻里共同进行调解,将调查、立案、法官断案、群众参与、审判、调解融为一体。当时的司法调解工作对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调动抗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司法调解方式是我国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经济巨大变革的时期,强调司法调解方式的多元化,具有特殊的内涵和特别的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方法可以与时俱进,这种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与解决问题,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精神和传统,应当继承和发扬光大。
8.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排除干扰,防止司法不公,防止干扰司法。从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司法工作形成了不少干扰,社会比较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案件的司法不公,因为这种干扰一般都是有利于一方当事人。在调解标的上,不仅小额纠纷,大额纠纷也可以进行司法调解。如前些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浙江温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额超过亿元,当时社会各方面都比较关注,考虑如果下判,不管怎样判,双方当事人都会不服,就强调调解,最后圆满地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社会效果非常好。通过司法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形成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就可以有效地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面的干涉,也可以有效地排除人情、关系、金钱的干扰,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实现独立公正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