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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山东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时的讲话--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手段的关系。发挥司法调解前的各种社会调解职能作用,促进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可以进行调解。一旦行政调解等手段无效,当事人选择进入司法程序时,就及时进行司法调解,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做好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等其他社会调解的衔接。抓紧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充分发挥如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及庭外和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等,像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专家等。可以凭借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及调解经验,在得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信任的情况下,协助调解。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认真研究和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社会调解的有机衔接,尝试多元化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五、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1.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扭转和改变“重刑轻民”的观念和做法。人类越是走向文明,就越需要加强民商事立法,越需要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民商事审判的地位和作用,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稳定发展、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应该说,这些年来,“重刑轻民”的观念和做法有所改变,但仍未改变民商事审判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与其担负的职责不相称的状态。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民商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民商事审判工作主动了,整个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主动了。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过去不少人认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民商事案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这也是造成“重刑轻民”观念长期拥有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人民法院审理好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在更大范围内、更广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因为民商事案件数量多、涉及人员和范围广,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秩序密不可分。民商事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尤其是通过司法调解结案,就会使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各类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就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强化司法调解工作,使案件处理尽可能地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社会稳定就多了一份保障,民商事审判的作用就会愈加显现。
  2.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更能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大量案件的当事人在解决纠纷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往往胜诉者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从多年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民间常说的“一年官司十年仇”、“一朝官司、世代冤仇”,就是这种尴尬局面的形象写照。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当事人的思想做通、做透,不留“尾巴”,没有任何隐患,彻底消弭矛盾,理顺了社会关系,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降低“民转刑”。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离社区、村镇较近,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和和谐村镇联系最为密切。人民法庭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对于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果能够发挥自己熟悉农民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优势,融法理、道理、情理为一体,通过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由民商事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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