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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山东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时的讲话--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大家知道,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因其具有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司法调解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高度的内在协调性。表现在:司法调解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与我国法院系统各项工作的发展状况相适应,能够缓解法院的巨大压力;与我国民主与法制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我国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运用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司法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践证明既是可取的,也是可行的。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法官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利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司法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文化传统中,调解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代表了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取向,反映了传统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司法调解更适合于中国国情,有利于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肯定,不论我国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多大变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包括司法调解在内的各种调解不仅符合我国广大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而且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拓宽司法调解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哪些民商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规定得比较原则、抽象,也很简单。最高人民法院虽在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作了一些规定,但从整体而言,没有规定哪些民商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项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应列入调解范围的民商事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另一类是特定的涉及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家庭生活的和睦稳定,相邻关系的和谐共处,社会关系的长治久安,以调解方式结案更有利于实现重要社会目标。比如一些家庭中的抚养、扶养、赡养纠纷,采光、排水、通风、宅基地等相邻关系纠纷,如果判决结案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世代结仇或者形成新的矛盾,难以做到案结事了,经常出现所谓胜诉一方并非是胜利者的局面。而通过调解结案,则很可能形成双赢的局面,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实践经验,对于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产生纠纷后当事人仍需在一起继续工作或者生活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滞后的案件,我认为可以列入司法调解工作的范围。如婚姻纠纷案件;收养纠纷案件;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等。
  当然,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调解工作过程中,要根据当地民商事案件实际情况,从不同角度去确定需要通过司法调解结案的类型,不宜“一刀切”。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七类案件原则上应当通过调解方式解决:(1)对于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特别关注的案件;(2)涉及众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3)可能“按下葫芦起来瓢”的案件;(4)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5)一审裁判有错误二审又改不利索的案件;(6)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很扎实的案件;(7)判决结案难以平息纠纷的案件。他们还提出强化调解、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要求,这对于正确引导法官进行调解,调动法官司法调解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同时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又如,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诸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调解的力度,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密切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探索构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该市两级法院2005年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59.4%,今年上半年为63.1%,其中利津县人民法院达到72.2%。据介绍,该院采用调解方式结案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不足5%,其余均自动履行,这样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省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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