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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经验
  (三)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判决与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主要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重判决轻调解的倾向日益明显,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民事审判中少数案件因片面强调程序正义而“一判了之”的现象时常出现。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在民事简易程序和诉讼调解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调解的范围和程序,为诉讼调解提供了制度支持,民事案件调解率大幅回升,重调解轻判决的现象又随之产生。为了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来民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十六字原则,进一步丰富了当代中国的民事审判理论,实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实践表明,我们在审理交通、安全、医疗、保险、侵权、劳务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受害人急需救治,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既可以通过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弘扬社会正气,又能普及法律、明辨荣辱、教育民众。同时,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以及发生于亲属、邻里、社区之间的民事案件应当在调解方面多做些工作,就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防止因片面追求“高效”而一判了之,最终导致“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调判结合”是手段,“案结事了”是目的,我们既不能因单纯追求调解率而忽视判决的内在价值,也不能为强调形式正义而忽略调解特有的解纷功能。
  (六)坚持平等、便利、有序相统一,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保障。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国家司法救济的起点,而立案是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求的窗口。诉权行使是否便利,立案窗口是否畅通,法院管辖是否有序,关系到每一位涉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功能,畅通诉讼渠道,加强司法救助,使贫困者打得起官司,保障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实现。发挥立案自身的过滤功能,准确依法立案,防止诉权滥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发挥立案环节的疏导功能,做好立案调解、申诉和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以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立案自身的司法救济功能,不断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区分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与信访事项,明确司法审判与信访工作的界限,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做好息诉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七)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是完善再审制度确保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判决终局性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维护既判力和再审纠错的冲突中不断探索,总结出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经验,即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如果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不及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也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如果不讲任何条件、不讲任何标准、不在法律程序之内实现申请再审权,不仅会使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还会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从根本上危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必将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权威。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申诉难”问题提供了立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执行法律,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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