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将会议制改为审理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完善审委会表决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为发扬司法民主,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和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功能。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开展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的质量,积极做好“寓教于审”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在向全国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五年来,先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加强基层建设、加强审判工作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
法官法执法检查、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等专题报告,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次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各级人民法院还建立主动邀请和认真接待人大代表视察、旁听案件审理制度,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完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流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办理议案、建议的质量与效率。同时,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推行民事、行政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初步建立民事、行政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试行案例指导制度,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功能,部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在阳光下运行。
(四)确立司法为民指导思想,司法便民措施不断完善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运用于审判工作实际。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立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明确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制定10项制度,实施23项具体措施,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
--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各项措施,普遍建立立案大厅,为群众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实行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方便群众诉讼。积极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申请立案不便问题。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五年间,先后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124万人次,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56亿元,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平等参与诉讼。建立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协调机制,畅通涉诉信访渠道,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