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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履行各项审判职能,部署各项工作。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始终坚持以是否有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行动准则,以此指导我们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并以此衡量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将公正司法和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机统一起来,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的意识,力求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内化为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
  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更加注重依法调解,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实施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促进村镇邻里关系的和谐;要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妥善审理好借款合同纠纷、证券纠纷以及破产案件;要加强对土地和水、电、煤及其他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依法制裁环境违法和侵权行为,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三)充分发挥人民司法的优越性,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要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社会和谐、保障民生密切相关,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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