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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做好二○○八年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

  依法公平、合理地审理好民事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各高级法院民一庭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的职能,但绝不是唯一的职能。做好对下监督指导,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高级法院民一庭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下监督与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监督指导为主、案件审理为辅的原则,增进和强化民事裁判的统一性、公平性、权威性。为加强和突出监督指导实效性,要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新机制,有选择地建立若干联系点,加强调查研究。高质量的调研工作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增进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量将产生积极作用和重要影响。各高级法院民一庭要搞好对下监督指导,就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正确认识监督指导与调查研究的关系,监督指导是目的、是基础,调查研究是方法、是手段,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没有明确的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就会失去动力和支持。只有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才能在具体的监督指导中解决问题。各高级法院民一庭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民事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还要每年就案件的数量、类型、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和高院党组报告,以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报送材料和调研情况,确定司法解释及监督指导工作的重点。对于没有提出书面报告的,将视情况向全国法院通报。
  三、正确理解十六字原则,着重抓好“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确定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诉讼调解和判决的关系,要完整、准确、全面地理解并认真贯彻落实。调解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凡是有调解余地的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调解,尤其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群体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显证据优势、判决后可能激化矛盾等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当调解结案,对于不具备调解条件或者不需要调解的案件以及久调不决的案件,应当及时裁判。既不能为追求调解效果而忽视裁判价值,也不能为快速结案而忽视调解作用。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要以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为最高追求目标,达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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