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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法[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后,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有了长足进展。为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2008年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从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不断深入全面地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战略部署,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关键一环就是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做好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三个面向”基本要求,按照“两便”原则开展人民法庭工作。
  “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庭基本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要求。面向农村就是要做到立足乡村、服务乡村,要通过审判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面向基层就是要做到重心下移,要在审判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意研究分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牢不可破的根基。面向群众就是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便民、利民规定,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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