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08)

  (七) 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及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等违规行为。

  (八) 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 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 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十二) 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六)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检查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以此部署为主,要避免重复检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10月中下旬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实施严格的督查,同时国家发改委将继续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循环交叉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分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