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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二)评选对象重点是基层干部群众、基层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三)评选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比例。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条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保证质量,积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本省(区、市)、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5至7天,公示后报经全国普法办公室审定。

  (五)各地、各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认真填写《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各一式3份,于2008年11月20日前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五、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将授予"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将分别授予"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地方处联系人:肖志清 成 卫 010-65205824 65205872

  行业处联系人:刘汉银 徐嘉临 010-65205809 65205869

  附件:1、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审批表

  3、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审批表

  附件1:
  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先进

单位

先进

个人

先进

工作者

总 数

600

1000

500

北 京

12

16

8

天 津

12

16

8

河 北

14

25

9

山 西

13

24

9

内蒙古

12

19

9

辽 宁

14

24

9

吉 林

12

24

9

黑龙江

13

24

9

上 海

12

16

8

江 苏

14

25

9

浙 江

14

25

9

安 徽

13

25

9

江 西

13

24

9

福 建

12

24

9

山 东

15

26

10

河 南

15

26

10

湖 北

13

25

9

湖 南

13

25

9

广 东

15

25

10

广 西

13

23

9

海 南

11

16

8

重 庆

13

21

9

四 川

16

26

10

贵 州

12

21

7

云 南

14

21

8

西 藏

10

16

8

陕 西

13

24

9

甘 肃

14

2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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