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自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顺利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决定在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基础上,表彰一批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
(一)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参评对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等。
(二)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1、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热心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公民。
2、先进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普法经费足额到位。
2、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不断提高本单位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创新形式,深入开展重点对象普法、"法律六进"和基层依法治理等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
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