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启林,男,49岁,汉族,化州县东山镇北岸村委会双江村人,务农。
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永红,男,49岁,汉族,化州县东山镇北岸村委会双江村人,务农。
二、纠纷事实
庞永红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经批准建造长16米、宽10米楼房一幢(化州县城郊区公所批建文号246)。庞永红于同月施工,七月完成基础以下部分;首层及二楼墙体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完工;屋面于一九八六年五月捣制;室内粉刷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完成,费时二年多,造价50956.73元,建成楼房一座,长2.70M、宽11.70M、高6.6M、总面积为370多平方米(正屋九间、副屋两间)。尚未居住使用。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庞启林在庞永红屋后墙2.3米外挖食用水井(深5米、内径0、5米、外径0.76米),并正式使用。
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发生特大洪水,六日早上,庞永红屋前河水位14.61米、高于庞启林水井口2.31米(化州水文站记录),发现该水井泛沙泛水,庞启林即放大石头下井堵,下午、镇委及村委领导在现场指导用碎石、沙包填入井内,至晚八时才把泛沙泛水堵死。至此,井口泛沙计有20立方米左右(一审认定,二审未认定,庞启林否认有20立方米)。同时,庞永红的房屋在六月六日早上出现裂缝,认为是庞的水井泛水泛沙,抽空其屋基础所致,引起诉讼。
原告起诉称:庞启林在其屋后墙1.5米处挖井,曾制止不听劝阻,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晚洪水上涨,井口大量泛沙,被告不采取措施,致使房屋下陷破裂一百多处,变成危房,要求赔偿损失七万余元 。
被告答辩称: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原在其屋内挖一水井,水质变质,故于八六年旧在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屋门口挖一水井。一九八七年六月,发生特大洪水,村中的江堤、水井,都出现泛砂泛水现象。庞永红的屋出现下陷、破裂,主要是其结构基础差,跨度大,这是天灾人祸,与其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三、一、二审审理时鉴定意见
一审审理时,通过化州县建筑设计室、县建委、县建行、县城建局等单位的技术人员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对庞永红的房屋作出危房的鉴定意见:该屋位于罗江与鉴江汇合处的北岸,施工前地基未经勘察,没有正式设计的施工图纸,是无证建筑队伍施工。该屋建成为379平方米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地耐力为12--15吨/平方米,基础承担受力外墙为8.2吨/平方米,内墙为9.2吨/平方米,而该屋实际外墙荷载为3.68吨/平方米,内墙为4.72吨/平方米,故该屋基础实际荷载能力大于满足房屋的使用要求;一九八七年六、五洪水期间,屋后离墙1.8米处一水井涌沙,沙堆6.04米×0.7米×5.5米,砂量计算23立方米左右;该屋纵墙裂缝均向井方向斜裂,靠近井处越严重,中部为水平裂缝,地梁、屋面板走廊板等处发生的变形挠度也为中部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