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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

 五、 军事禁区植树由军队承担,地权属国家的,苗木、种植、管护均由军队负责,地权不变,林权归军队,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由当地驻军与地方政府或社队签订协议, 苗木、种植、 管护一般由军队负责,收益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成。
 六、 各地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军队植树造林工作,主动帮助部队解决树种、苗木来源和技术指导,为部队搞好植树造林创造必要的条件。部队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军队义务植树中的问题。
 七、 军政、军民要密切联系,同心协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各地绿化委员会应吸收当地驻军领导同志参加,共同研究规划,分配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协商有关事宜,抓好义务植树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树立以法治林的观念,认真做好管护工作,对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维护《森林法》有功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一切破坏林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

  为搞好军队营区(包括仓库、医院、学校、场站),以及工厂、农场、马场、训练场地等的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 营区植树造林

 (一)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个军人的光荣义务。各部队要按照“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的要求,在每年“植树节”前后和适宜植树的季节,组织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家属在营区大力植树造林。
 (二) 团以上单位在营区内植树造林, 要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 搞清适宜植树的地段、面积和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制订植树造林规划,绘制分布图,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 营区“四旁”植树要多种速生乔木,辅以花草、果木,逐步向花果化、园林化方向发展,为部队战备训练和日常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按基地面积计算,每十五平方米左右要有一棵成活树(城镇驻军基地面积过小的以种满种足为原则); 基地面积大、 空地多、条件好的单位、人均成活树要达到二十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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