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
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指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最近,中央军委领导同志指出:军队在植树造林中,要积极地多做工作,除搞好军队营区植树造林外,营区外十公里范围内,要与地方共同协商搞好植树造林。这一重要指示,对军队参加义务植树运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有力推动全国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
为了积极响应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号召,贯彻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军队和地方应紧密配合,主动协作,搞好军队营区外义务植树造林。现特作如下指示:
一、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是人民解放军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军队对祖国建设应作的贡献。广大指战员在义务植树运动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做绿化祖国的尖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二、 军队在营区外植树,要与当地政府协商,根据军队驻地所在城市、农村和平原、山地、海防、边防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明确军队义务植树的任务,在当地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今年应作好规划、选种、育苗和抓好试点,为今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打下基础。
三、 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军队的,如军用公路支线等,所需苗木由军队负责。栽植后的管护可采取军队自管、军民共管或交给当地群众管理三种形式。林木收益本着谁管谁收的原则办理。军民共管的经双方协商,可实行按比例分成。
四、 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地方的,由地方单位或社队提供苗木,军队出劳力义务植树,保证质量。管护由地权所有者负责,林木收益也归地权所有者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