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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的批准权限在县、团级以上单位。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的坏人,要发动群众及时揭露,政法及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关于奖励经费来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可实行以下办法: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采取多承包一些责任田或降低一些包产指标的办法来奖励独生子女户,一些地方仍可由公益金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数量应和城镇奖励费大体相当。对于每年平均收入不足五十元的困难地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百分之五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过去,在中央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一些暂行办法,总的说来,对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凡是适用的应继续执行,与本指示抵触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根据本指示精神制订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可根据本指示的精神,结合军队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要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和药具供应
  计划生育要以避孕为主,在二、三十年的生育年龄中,做到这一点是相当艰巨的事情。办好这件事情是计划生育、医药卫生和科研部门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卫生医药部门、科研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研究出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和药物;要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质量和节育手术水平,做到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各级医药部门要加强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防止积压或脱销,满足群众需要。
 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把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抓紧抓好。要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生育规律,抓早,抓细、抓实。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各人民团体,特别是妇联、工会和共青团组织,都要继续积极宣传、坚决执行党和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计划,主动配合、支持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工作。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把计划生育摆进去,两种生产一起抓。现在有些地区统一建立计划生育和农业生产的干部岗位责任制,社员生产、生育双包合同制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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