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要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优生、优育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很重要的方面,要对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年进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优生咨询门诊,说服有遗传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以免造成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对于调节生育高峰,对于青年们的学习和工作以及家庭幸福,都是有利的,必须大力提倡。
三、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以多少为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公开信》提出“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教育、卫生、劳动、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应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农村应积极举办敬老院等养老事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经过调查研究,积极试办老年人的社会保险。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
我们要求广大党员、团员和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实行上述各项规定。他们中坚持不按计划生育的,有关组织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除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 或行政处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