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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

和保护。 对于这些城市,我们的意见是:
 一、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要根据其历史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加以确定。今后的建设,既要考虑如何有利于逐步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又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存和发扬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特点,力求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搞现代化,并不等于所有城市都要建设很多工厂、大马路和高层建筑。特别是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绝不能因进行新的建设使其受到损害或任意迁动位置。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二、过去在市区已经建成的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凡三废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危害特别严重的,要结合经济调整,实行关停并转或搬迁;正在建设的工程,凡是有损于这些名城保护的,要妥善处理。今后在这些城市安排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事先应征得当地城建、文物部门同意。
 三、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求报告》。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中,要切实做好历史和革命文物以及名胜古迹的保护,禁止乱占、乱拆、乱挖、乱建。对非法占用文物古迹、风景园林,不利于文物安全和妨碍旅游开放的,不论涉及哪个部门、单位,都应限期迁出。
 四、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在接到本通知一年左右时间内,将历史名城的保护规划说明和图纸(万分之一比例尺)以及城市的重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规划说明和图纸(千分之一或五百分之一比例尺)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查。
 五、考虑到历史文化名城目前维护建设的任务较重,经征得财政部同意,从一九八二年起, 对扬州、 景德镇、绍兴三个城市分别实行每年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成百分之五的办法,以增加其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其余城市已先后实行这个办法或已另有规定)。
  以止报告当否,请批示。

 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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