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一至五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由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领导干部、检疫医师以上的业务人员兼任。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经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委任, 并发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式样附后)。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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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 | 国国务院文件
(国徽) | 国发(19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发 | 批示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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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mm 正面(封面) 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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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姓名 性别 (注意事项另订)
|片| 年龄 籍贯
|_ 工作单位
| 职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