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 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三十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
必要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工具上的厕所、浴室必须保持整洁,无臭味。
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求:
(一)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放在带盖的容器内,禁止向港区、机场、站区随意倾倒,应当由污物专用车(船)集中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粪便、污水须经过卫生处理后方能排放;
(二)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理,来自霍乱疫区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实施消毒。
第十五条 交通工具的货舱、行李车、邮政车和货车的卫生要求: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蝇、鼠、蟑螂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二)凡装载有毒物品和食品的货车,应当分开按指定地点存放,防止污染,货物卸空后应当进行彻底洗刷。
(三)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第十六条 交通工具上的客舱、宿舱、客车的卫生要求:
(一)客舱、宿舱和客车应当随时擦洗,保持无垃圾尘土,通风良好;
(二)卧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更换。卧具上不得有虱子、跳蚤、臭虫等病媒昆虫。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食品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