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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2月4日 (82)城发房字26号)


各省、自治区城建局,湖南、江西、四川、安徽、宁夏、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参阅。这个报告是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该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下发后各地反映很好。请你们根据你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1: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7月14日 川委发〔1984〕44号)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委、省人民政府原则上同意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并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展开,步子一定要稳妥,工作一定要做细,要区别不同情况,一户一户地落实,妥善地把这一问题解决好,以利发展安全团结的大好形势。

附2:
      中共四川省建委党组、四川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私房改造
             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1年6月17日)

省委、省人民政府:
  粉碎“四人帮”以来,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不少地方因私房主强行夺占被改造了的房屋而发生斗殴、造成房屋破坏和商店停止营业等情况,一些基层房管人员也屡遭扭闹围攻,无法正常工作,影响安定团结。1979年10月省委川委发(1979)92号文件下达后,各级党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矛盾有所缓和。但是,由于有些政策界限不够明确,纠纷仍然不断发生,各地迫切希望省里有一个妥善的处理办法,以资遵循。
  我省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于1956年至1966年(个别地方是“文化大革命”中期)先后在全省110个市、县进行的。私房改造的形成,是实行国家经租。据典型调查推算,全省被纳入改造的私房主约95000户,占私房主的17%,被改造的房屋面积约820万平方米,占私房面积的25%。这对于充分利用城镇已有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进行这一项工作时,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因而有的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规定的改造起点,扩大了改造面,有的将不属于改造范围的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全省属于错改的房屋约有50万平方米,占被改造房屋面积的6%左右。在定租发放上,也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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