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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研究所条例

  5/6的计算方法,可以按每周计算,也可以按较长的时间计算。研究工作需要连续进行时,可以集中一段时间工作,告一段落后,再集中学习和休息,不要任意抽调科研技术人员参加与专业无关的各种临时任务。
  室主任以上的研究技术人员,应承担研究课题。
  除了重大的政治、外事活动及重要会议,应当严格保证业务所长每周至少有3天时间,室主任至少有4天时间专门从事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要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制度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凡从事研究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发明奖励”、“科学奖金”和“技术改进奖励”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少数人员中存在的学风恶劣、弄虚作假、无组织、无纪律、破坏团结协作甚至违法乱纪等问题,以及由于失职而造成事故的,除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研究生和在职干部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培养研究生和快出人才的有效办法,有条件的研究所,应在中央气象局的统一计划下招收研究生。
  研究生导师应当是高级研究人员。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在职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
  高、中级研究技术人员在学术上的深造,主要通过研究工作实践。要经常参加所内外的学术活动、出国考察和工作,以扩大视野,提高水平。
  初级研究技术人员,一方面通过实际研究工作的锻炼,同时应结合研究工作发展方向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学习,系统地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
  每3年左右给予1次进修提高的机会,时间3个月到半年,可以到其他研究单位、院校、台站学习或合作研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年研究技术人员,实行重点培养。
  请优秀的气象学家担任导师,加强个别指导,或给予出国进修、学习的机会。要求他们在三五年内获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第八章 科研协作和国际交流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科研协作是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研究所应积极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的气象科研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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