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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研究所条例

 第二十二条 扩大气象科学研究单位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安排的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根据国家和中央气象局的科学技术规划,结合地方实际和本所的工作基础等条件确定本所的方向任务,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要反对小而全,各地研究所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本所实际,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把研究所办成各具特色的科研机构。
  应抽调具有管理才能的科技人员做研究所的科研管理工作,改变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通过制订规划,实现研究所在一定阶段内的相对稳定,做好定方向、定课题、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
  研究所的方向任务应当落实到室、组直至个人,使每个研究技术人员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方向。
  年度计划要切实为执行规划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新开的课题,应当作开题报告、方案论证,按计划程序审批。课题批准后,要经充分酝酿,选定课题主持人,并由课题主持人提出课题组人选名单,经协商组成课题组。撤销时应说明理由,经任务下达单位批准。
  对于研究人员在完成计划以外以及业余时间进行的研究探索取得的成绩也应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每项研究工作的结果,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都必须写出学术性报告,有创造性成果的,应当写成论文。
  工作报告和论文,要求数据完整可靠、逻辑推理严谨,发现有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的,要严肃处理。
  报告和论文必须署名,可以是一个人或数人,但都应当是在创造性成果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报告和论文中引用国内外任何人的成就以及由别人提供的重要观点、材料、数据都应当注明。
  研究工作结束时,课题主持人必须负责收集完整的技术档案交所保存。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上的不同见解,应当鼓励争鸣和答辩,不准打棍子、抓辫子、扣帽子。不得因学术见解的不同阻止论文报告的发表。
 第二十八条 研究技术人员每周至少必须有5/6的业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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