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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研究所条例

 第十四条 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由全室人员选举并经上级组织批准任命,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1次。
 第十五条 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1.提出本室工作的规划、计划及课题经费方案,经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全室研究工作进行学术指导,积极推动和组织全室的学术活动;
  3.对室内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和上报;
  4.协助所领导评价室内科技人员的工作成绩和学术水平,提出任用、调动、提升、奖惩的建议;
  5.领导全室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研究工作作风;
  6.负责全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所长、副所长授权交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 省级研究所应建立情报研究室或情报组。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研究所应配备以上各类人员:
  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
  业务组织管理人员(包括计划、器材管理等人员);
  辅助人员;
  其他人员。
  研究所应根据本所学科性质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类人员的比例。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人员要具有大学或相当大学毕业的专业水平。掌握较好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分别具有大学(或相当大学)和中专毕业的专业水平;科研管理人员应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水平,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科技方针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九条 研究所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及其考核办法,按照中央气象局“气象技术干部职称评定暂行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所应建立分管人员的成绩考核档案。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积极作好提职晋级工作,及时提拔和合理使用干部,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十条 逐步实现研究人员主要从研究生和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的制度。研究所招收和录用各类业务工作人员,应采用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保证科研队伍的质量。不适宜承担科研工作的人员,不能配备在科研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研究工作的可改做其他工作,或调离研究所另行分配。

第六章 科研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工作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研究。一般研究所以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研究为主。有条件的研究所,可以搞一些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院校科研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和本校具体情况,可以把侧重点放在应用基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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