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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研究所条例

  2.经费的预算和分配;
  3.研究室的建立、裁并及其工作方向的研究和变动;
  4.科技人员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5.监督和检查各室主任的工作,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科室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6.处理好与外单位的科研协作;
  7.全所的工作总结;
  8.对科学创造和科研成果的奖励;
  9.组织好后勤和生活保证;
  10.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所长、副所长每年年终向全所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会有权对严重失职、滥用职权、作风恶劣的领导提出免职的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研究所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机构,在所长和副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学术问题上,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作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由较高水平的气象科技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中可以有所外科技人员参加,以所内科技人员为主。要考虑各专业的代表性。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的人选,由研究所全体科技人员选举,经研究所聘任,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气象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1.审议本所气象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2.开展全所性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和促进所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
  3.审议新开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所内重要的科学论文和著作,鉴定所内的科研成果;
  4.负责本所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研究室

 第十二条 研究所可根据本所的研究方向、任务和技术力量,设置若干研究室或组(下同)。研究室可以按学科或课题或综合性研究任务建立。
 第十三条 研究室设主任1人,领导全室的工作。规模较大的研究室,可设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应由拥护党的路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学术水平高的年富力强的科研人员担任。
  研究室一般不设行政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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