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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研究所条例

气象部门研究所条例
 (1982年2月4日
 (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气象部门研究所必须坚持科研为社会主义服务,充分依靠科技人员,调动各类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为提高气象业务、服务质量和加速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 研究所必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特点,同我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密切结合,研究和发展气象科学技术,出成果、出人才。科研工作要侧重于应用研究和推广研究,有条件的研究所可以搞一些应用基础研究,解决气象业务和服务建设中提出的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要同气象部门业务单位、有关大专院校以及其它部门的气象业务、科研单位大力协同,分工合作。
 第三条 研究所要发扬全国一盘棋的精神,首先要保证完成国家和气象部门的重点项目,对气象业务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领导

 第四条 研究所设所长1人,人数较多的所可增设副所长1人。所长、副所长应由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组织能力、能胜任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至少有1人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所长、副所长要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心任务是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领导和咨询作用,办好研究所。其主要标志是:1.按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显著,有创造性;2.培养人才多,学术水平高;3.管理科学,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
 第五条 逐步实行所长、副所长由学术委员会和全体职工酝酿推荐,经上级组织批准任命。任期4年。
 第六条 所长、副所长负责以上工作:
  1.全所科研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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