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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1.气象部门长远科研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统一部署,由中央气象局科教部负责组织编制。
  2.各省(市、区)气象局长远规划的编制,按照各省(市、区)科委和中央气象局的统一部署,由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负责组织编制。
  3.拟定长远规划必须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意见,经过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地方科委或中央气象局审批。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中央气象局年度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长远规划,按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凡列为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课题)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填报下一年度的计划表。
  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各单位报来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和初步综合平衡,编制气象部门的年度计划及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年2月底以前上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并下发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执行。
  必要时,在年底或年初召开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参加的年度计划工作会议。
  2.省(市、区)气象局的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地方科委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同时抄报中央气象局。
  3.编制年度计划其预期指标和工作进度要明确具体。对于探索性较强的研究课题,要尽可能提出分阶段进展要求。
  4.年度计划的修改和调整,一般应在年中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时进行,重点研究项目的重大变动应报中央气象局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新开课题的审批程序。
  1.凡计划列入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的新开课题,应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用协商或通过竞争的办法选定项目(课题)负责单位。
  2.项目(课题)负责单位要指定课题负责人,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开题报告。经同行专家审议后,提出计划任务书或研制合同,再经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委托的专家小组审议。重大项目要组织一定规模的会议审议,最后按有关规定正式列入计划。参加协作的单位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用协商的办法选定。
  3.列入地方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开题时,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4.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负责单位的条件是:
  (1)课题负责人必须是相当副研以上的科技人员,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从事本项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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