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1982年2月4日
(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工作是我国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实现气象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速气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科学研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和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气象部门或地方的特点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参加有关气象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和编制科研长远规划、专题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和总结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管理、评奖和推广工作;组织对引进技术的审查;参与对科技干部的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工作等。
第三条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要贯彻执行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经济建设、气象业务服务中的重大气象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四条 气象部门研究项目(课题)的确定,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注意合理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对重点项目,应在人、财、物等方面优先支持,使之尽快出成果。
第五条 在安排重点项目时,要对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新苗头、新事实、新概念给予充分重视。
对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提出的研究任务,凡符合各研究机构既定方向的也要积极承担。
第六条 气象部门的科研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凡属国家和部门重点科研项目由中央气象局负责管理,由有关省(市、区)气象局或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凡属地方重点项目由省(市、区)气象局负责管理。一般项目,由下达课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