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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失效]

  (1)标准内容不作修改,或作编辑性修改,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不改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写明××××年确认字样。
  (2)为完善和充实标准内容,或为使标准更切合实际和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对标准条文、图、表仅作少量修改、补充时,按《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办理。
  (3)标准主要技术规定需要作较大的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应作为修订项目。
  修订的标准编号不变,仅把年代号改为新修订的年代号。
  (4)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已为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废止。
 6. 主持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意见处理、复审结论和依据,报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后报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总局批准、发布。

四、 其  它

 1. 各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情况,制订工作细则。
 2. 关于工程建设、军工、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可由分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订具体规定。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标准总局修订、补充。
 4.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科委1963年6月颁发的“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和报批办法”作废。
 附: “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编制说明
 1. 1963年9月原国家科委颁发“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和报批办法”以来,不少部门曾据此制订了具体规定,对统一制订国家标准的程序和要求起了积极作用。其后经过十年动乱,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得很差,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此项办法。现将过去行之有效的部分保留下来,并综合了当前各部门制订标准的主要程序,同时也根据新的情况做了若干的补充,并增加了计划编制、复审的内容定名为“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2. 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过程中的协调,包括各主管部门之间和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相互协调;通过协调,使有关协作项目都列入彼此的标准计划项目(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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