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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失效]

  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由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署后备文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报送时应有:
  (1)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四份;其中一份的插图应符合制版的要求;
  (2)《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各二份。
  (3)当标准内容大部引用国外标准时,一般应有该国外标准原文或译文一份。
 5. 国家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1)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总局审核后批准;重大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总局转报国务院批准。
  (2)批准的国家标准,连同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由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单位。
 6. 国家标准的出版和发行
  (1)国家标准统一由技术标准出版社印刷、出版。
  (2)技术标准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标准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应及时报告国家标准总局处理。
  (3)经批准的国家标准,在印刷出版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改,更改技术内容时,须经国家标准总局同意。
  (4)需要翻译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稿由该主管部门审定。

三、 现行国家标准复审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其内容和要求

 1. 现行国家标准,包括已确认或已修改、补充的标准,一般经过实施三至五年,应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复审。
 2. 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3. 复审前,主持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应收集贯彻标准中所发现的问题,有关标准的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分类整理,列为复审的主要内容。
 4. 复审国家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的应有参加过标准审查会议的主要单位或成员。当用会议审查时,主持复审的单位至少在复审前四十五天将复审项目、内容和要求通知参加复审的人员;采用函审时,期限为两个月;无复函,即按同意处理。
 5. 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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