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和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
(1)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审查,或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
(2)审查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可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意见比较分歧的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可用会议审查;对涉及面较小,意见分歧不大的,可用函审。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由审查部门决定。
(3)关于参加审查标准(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单位和人员,由各部门组织审查时,应有有关主要的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时,除应有委员会的成员外,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有代表性单位的代表参加。
(4)审查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时,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①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等等;
②与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国家标准是否一致,与国际标准是否协调;
③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④其它应予审查的事项。
(5)当采用会议审查时,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至少要在会前四十五天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发给参加标准审查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并抄送国家标准总局。
审查会上应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并按讨论结果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建议实施日期,写出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附参加审查标准会议单位和人员名单)。
审查会上经多次讨论、协商仍不能一致的重要问题,可在会后由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请国家标准总局协调或仲裁,并将协调、仲裁结果函告参加审查标准的成员。
(6)当采用函审时,函审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如无回函,即按同意处理。
对函审的意见应予综合整理,列出函审意见处理表和结论,并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
如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经修改后的国家标准草案(送审二稿)应再次函审,或改用会议审查。
(7)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的编写质量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化机构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上述各程序的要求后,报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 国家标准草案的报批